你我有份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摘自香港出入境办事处)
I.引言
1.本指南旨在为有意前来/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专业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2.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申请人(下称「非本地毕业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工作。
3.不属非本地毕业生的申请人,但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工作。一般就业政策不适用于内地的中国居民。
4.不属非本地毕业生的内地中国居民,但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
5.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并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这些计划除适用于商界及金融界的专业人士外,同时也适用于艺术、文化、体育以至饮食界的优才和专才,以巩固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都会的地位。
6.以上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亚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II.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申请资格
7.非本地毕业生是指来自香港特区以外而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
8.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向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递交在港就业申请,均属于应届非本地毕业生类别。
9.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回港就业申请,则属于回港非本地毕业生类别。
10.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尚未取得毕业证明的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等待成绩公布。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申请留港工作但仍未获颁授毕业证书,他们可根据院校发出的毕业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11.回港非本地毕业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下,他们便可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
12.非本地毕业生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A。回港非本地毕业生的雇主则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B。有关申请表格(ID990A及ID990B)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
入境处总部;
入境处各分处;
各区民政事务处;
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及
香港驻中国内地及海外办事处。
申请表格亦可于入境处网页http://www.immd.gov.hk下载。
证明文件
13.请参阅第VII部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
递交申请
14.所有经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倘若申请有随行受养人(请参阅下述第V部的资料),每名受养人须填妥及签署申请表ID990A的乙部。如申请人或受养人为十六岁以下儿童,表格须由儿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申请人或其保证人/谘询人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ID990A及ID990B)连同所有证明文件邮寄或亲身送交到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楼
香港入境事务处收发小组
所需旅行证件
内地居民
15.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将获发给进入许可标签。有关标签会由保证人╱谘询人前往入境处领取后转交申请人。如获批准来港的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在港是没有保证人/谘询人,进入许可标签便会以挂号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的公安局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申请人应把进入许可标签贴在具有相关赴港签注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空白签注页上,并须在抵港时向入境处人员出示。
16.居于香港而成功获批来港的内地申请人在获发进入许可标签后,可通过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国旅行社申请有关的赴港签注。
非内地居民
17.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将获发签证╱进入许可标签,由保证人╱谘询人前往入境处领取后转交申请人。如获批准来港的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在港是没有保证人/谘询人,签证╱进入许可标签便会以挂号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时向入境处人员出示。成功的申请人如居于香港,将获发签证╱进入许可标签,以便贴在旅行证件上。
延长逗留期限
18.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继续在港工作。在提出申请时,非本地毕业生均须获得聘用,而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及其薪酬福利条件亦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香港特区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通常会以2-2-3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转换工作
19.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在获准逗留期间可自由从事及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的批准。
III.
一般就业政策
申请资格
20.不属非本地毕业生的申请人,但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工作。
21.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2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第21段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
23.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A。雇主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B。有关申请表格(ID990A及ID990B)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
入境处总部;
入境处各分处;
各区民政事务处;
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及
香港驻中国内地及海外办事处
申请表格亦可于入境处网页http://www.immd.gov.hk下载。
证明文件
24.请参阅第VII部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
递交申请
25.所有经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倘若申请有随行受养人(请参阅下述第V部的资料),每名受养人须填妥及签署申请表ID990A的乙部。如申请人或受养人为十六岁以下儿童,表格须由儿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申请人或其雇主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ID990A及ID990B)连同所有证明文件,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送交入境处:
(a)直接邮寄或透过在香港特区的保证人/谘询人递交: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楼
香港入境事务处收发小组
(b)居于海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可将申请表格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及其旅行证件,亲身递交就近其居住地方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
(c)居于中国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申请表格及证明文件,并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以便申请获批准后,驻京办入境事务组签发签证/进入许可。该办事处的地址为: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
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所需旅行证件
26.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给签证/进入许可标签。有关标签会由保证人/谘询人前往入境处领取后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申请人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时向入境处人员出示。
延长逗留期限
27.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工作。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2-2-3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转换工作
28.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来港后可申请转换工作,但必须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并且从事与其资历和专业知识有关的工作。
IV.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申请资格
29.不属非本地毕业生的内地中国居民,但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
30.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
31.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A)。雇主则应填写申请表格(ID990B)。有关申请表格(ID990A及ID990B)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
入境处总部;
入境处各分处;
各区民政事务处;
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及
香港驻中国内地及海外办事处。
申请表格亦可于入境处网页http://www.immd.gov.hk下载。
证明文件
32.请参阅第VII部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
递交申请
33.所有经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倘若申请有随行受养人(请参阅下述第V部的资料),每名受养人须填妥及签署申请表ID990A的乙部。如申请人或受养人为十六岁以下儿童,表格须由儿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雇主应把填妥的申请表格(ID990A及ID990B)连同所有证明文件邮寄或亲身送交到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楼
香港入境事务处收发小组
34.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的内地的中国居民,不能以递交了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为理由,要求延长在港的逗留期限。
所需旅行证件
35.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将获发进入许可标签,而该标签将由其雇主前往入境处领取后转交申请人。
36.获批准来港的申请人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的公安局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申请人应把进入许可标签贴在具有相关赴港签注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空白签注页上,并须在抵港时向入境处人员出示。
延长逗留期限
37.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工作。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2-2-3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转换工作
38.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来港后可申请转换工作,但必须仍然符合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所订的申请资格,并且从事与其资历和专业知识有关的工作。
V.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39.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申请人,可根据香港特区现行有关受养人的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而根据有关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受养人来港定居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40.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以单程通行证计划以外途径取得澳门居留身份并现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以及
阿富汗、亚尔巴尼亚、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41.受养人将会获得与其保证人相同的逗留期限。受养人须在保证人离港的时间离开香港。按现行政策,受养人可以在香港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VI.
其他资料
42.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希为留意。
回港居留
43.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不需要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本港。但他们须在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没有改变下及其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非永久性居民如离开香港一段长时间(例如12个月或以上)后才返港,他们或须前往入境处总部办理核实其居留身份的手续。
居留权
44.根据非本地毕业生来留/回港就业安排、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就业的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缴付费用
45.如申请表格是直接递交入境处,有关费用应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以现金或支票缴付。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
46.如申请表格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有关的签证费用应直接向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辨入境事务组(视乎合适者而定)缴付。
审批时间
47.应届非本地毕业生如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递交申请,入境处将于收齐全部所需文件后约两星期内完成处理。至于其他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入境处在收到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48.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警告
49.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给予在香港特区入境或逗留的准许,即告无效。
免责声明
50.本指南内的资料只供参考。香港特区政府入境处不会对任何因本指南所载资料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损害负责。入境处保留在任何时间删去、暂时撤销或修订本指南内所有资料的权利,并可行使绝对酌情权,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入境处并保留权利可不时更改上述入境安排的有关资格准则及其内容而无须作出任何通知。
查询
51.如欲取得更多有关专业人士来港就业的入境安排资料,可向入境处电话热线(852)28246111或传真热线(852)28777711查询,也可浏览入境处网页http://www.immd.gov.hk
VII.
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
(A)
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B)
雇主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C)
每名随同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一般就业政策和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人来港的受养人所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重要须知
:
1.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雇主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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